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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产业集聚。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突出,占全部企业(单位)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特色产业集群初步形成。 4.基础设施。主要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为生产配套的生活设施能够满足产业发展要求,与所在城镇的基础设施实现互通共享。 5.节约集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污水集中处理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等五项指标高于全省产业集聚区平均水平。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综合建筑密度达到60%,工业用地综合建筑容积率大于0.8,省辖市城区内的产业集聚区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500万元/公顷、平均产出达到5200万元/公顷,县(市)域内的产业集聚区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600万元/公顷、平均产出达到3500万元/公顷。 五、创建程序 (一)确定范围。在产业集聚区申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拟培育的示范集聚区名单,经省联席办统一研究后确定。 (二)培育发展。根据确定的示范重点和培育名单,有关部门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推进拟培育的示范集聚区尽快实现发展目标。 (三)认定授牌。对达到专业标准的拟培育示范集聚区,经有关部门提出,省联席办召集成员单位按照综合标准联合会审,并报请省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相应部门授予示范集聚区奖牌。 (四)动态调整。建立示范集聚区动态管理机制。确定的培育名单需要调整充实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联席办同意后进行调整;对授予奖牌后发展滞后,达不到相应标准或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收回奖牌,同时函告省联席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