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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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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产业集聚。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突出,占全部企业(单位)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特色产业集群初步形成。

  

  4.基础设施。主要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为生产配套的生活设施能够满足产业发展要求,与所在城镇的基础设施实现互通共享。

  

  5.节约集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污水集中处理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等五项指标高于全省产业集聚区平均水平。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综合建筑密度达到60%,工业用地综合建筑容积率大于0.8,省辖市城区内的产业集聚区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500万元/公顷、平均产出达到5200万元/公顷,县(市)域内的产业集聚区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600万元/公顷、平均产出达到3500万元/公顷。

  

  五、创建程序

  

  (一)确定范围。在产业集聚区申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拟培育的示范集聚区名单,经省联席办统一研究后确定。

  

  (二)培育发展。根据确定的示范重点和培育名单,有关部门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推进拟培育的示范集聚区尽快实现发展目标。

  

  (三)认定授牌。对达到专业标准的拟培育示范集聚区,经有关部门提出,省联席办召集成员单位按照综合标准联合会审,并报请省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相应部门授予示范集聚区奖牌。

  

  (四)动态调整。建立示范集聚区动态管理机制。确定的培育名单需要调整充实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联席办同意后进行调整;对授予奖牌后发展滞后,达不到相应标准或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收回奖牌,同时函告省联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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