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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2-13
【实施时间】 2011-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

  (合政办〔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充分认识进一步改善用工环境、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有效帮助企业解决缺工问题,对于加快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和现代产业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优化用工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坚持软、硬环境建设同时推进,努力解决结构性技能人才短缺等问题。

  

  2.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招商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房产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编办、经信委、农委等相关部门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二、解决结构性技能人才短缺问题

  

  3.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我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快建设一批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特色突出、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技术工人培训基地,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校企合作,支持技校、职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培训基地。

  

  4.强化技能培训。市财政、人社、科技、农委等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继续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星火培训计划”等,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鼓励各类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及其他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鼓励企业到劳动力输出地进行对口培训,开展与劳务输出地的“订单式培训”。

  

  5.加强劳务协作。各县区政府、各级人社等部门要继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建立与合肥经济圈及省内外城市和地区之间更加紧密的劳务协作关系和稳定的劳务输入基地,主动为企业与劳务输出基地牵线搭桥,组织企业参加劳务输出地招聘会、推介会,采取多种措施,引进和招聘各类技能人才,解决结构性技能人才短缺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职介机构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职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6.改善务工环境。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及《就业促进法实施条例》,清理和废止所有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积极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重视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关心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7.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市、县区及辖区劳动力较多的乡镇、街道,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城乡统筹、全面覆盖、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规范的企业用工服务机制。市人社局、经信委、农委等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对人力资源供求总量和供求结构的调控、服务工作,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牵线搭桥,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稳定的用工、就业环境。

  

  8.加强权益保护。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用工报备制度,指导和规范企业依法用工;进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用工诚信制度,从源头上调整劳动关系;进一步完善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职介和欺诈行为。积极探索外来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途径,加大高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畅通维权通道,建立清薪、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各级工会组织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各级人社等部门要严厉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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