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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鄂办发〔2009〕37号)的要求,并经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73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 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鄂办发〔2009〕37号)和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评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要求,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实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升执行力、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省政府各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绩效,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促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促进省政府及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确保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执行力建设的长效机制。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建设“确责、履责、问责”的政府责任体系,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能和岗位职责以及每个岗位的能力席位标准,加强和改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考评、公务员考核和行政问责工作,规范省政府各部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工作的落实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效率,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三)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创新争先的工作热情。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目标任务逐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处室和个人,激励干部想干事、干实事、干成事,出政绩,见实效;调动部门之间比、学、赶、帮、超的积极性,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对象为列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特设、直属、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 目标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部门目标的审核、实施、检查、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担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并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部门主要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好本部门目标的实施。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