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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要强化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落实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责任。各县、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使其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要把懂专业、会管理、有经验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安全监管队伍中来,提高监管整体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2011年3月10前将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及在每季度末将开展检查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工作亮点、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以书面形式或发电子邮件报市城乡建委安监科(联系电话:5521533,传真电话:5521549,电子邮件jw_mayj@163.com)。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措施不力,依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认真整改的,市城乡建委要对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实行“约谈”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县、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深刻检查。 市城乡建委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或不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导致严重安全隐患及事故的企业,市城乡建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011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