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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2-10
【实施时间】 2011-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初任培训考核成绩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定级的主要依据。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按期转正定级,经补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章 培训登记与培训证书


  第三十二条  承担初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动态、客观记载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科目、课时、考试成绩、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所在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对经初任培训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填写《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颁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

  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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