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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

[接上页]


  (五)规范整顿完成。各区、县(市)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完成审核验收后,监管部门应向市金融办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市金融办向省金融办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同时,接受省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的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要坚持“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的原则,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尽可能缩短规范整顿时间。

  

  (二)自主选择重组、合并或转型方式规范整顿的担保机构,在申报登记时要提交其对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方案,确保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三)规范整顿期间,经登记确认的担保机构可正常经营业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按规定申请报批。未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规范整顿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发改委、金融办、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分支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工作。

  

  (三)切实维护稳定。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对规范整顿不达标的企业,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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