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创建程序 (一)确定范围。在产业集聚区申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拟培育的示范集聚区名单,经省联席办统一研究后确定。 (二)培育发展。根据确定的示范重点和培育名单,有关部门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推进拟培育的示范集聚区尽快实现发展目标。 (三)认定授牌。对达到专业标准的拟培育示范集聚区,经有关部门提出,省联席办召集成员单位按照综合标准联合会审,并报请省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相应部门授予示范集聚区奖牌。 (四)动态调整。建立示范集聚区动态管理机制。确定的培育名单需要调整充实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联席办同意后进行调整;对授予奖牌后发展滞后,达不到相应标准或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收回奖牌,同时函告省联席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