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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1.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在全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3)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5)向上级人民银行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模调增等政策支持。(20分) (6)积极组织和培育重点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直接债务融资。(10分) (7)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2.宿州银监分局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当年辖内金融机构无重大风险性事件。(10分) (3)本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5)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6)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时间安排,完成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任务。(10分) (7)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产品创新。(10分) (8)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宿州银监分局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三、考核等次 根据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分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进行奖励。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政策性银行、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视综合考评情况纳入三个等次进行奖励。 对金融机构某单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单独设立奖项。 金融产品创新奖由市金融创新领导小组综合评定,按一定比例设金融创新先进单位和金融创新先进个人奖项。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 四、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进行现场考核。市政府金融办汇总考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 (二)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创新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年情况另行制定报批。 六、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以后新增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外地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单独考核奖励。 (四)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0年度考核起实行,宿政发〔2008〕24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