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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0日前。 4. 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5. 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6. 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五)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 表号:g5表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年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 本表由各设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 本表统计范围:本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 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0日前。 4. 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5. 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6. 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四、主要指标解释 1. 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 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 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市在本市设立的,是指外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 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 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 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 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依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 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 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 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 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