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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2-12
【实施时间】 2011-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6.在杭州市实施的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入额(不含土地等投入)给予20%的补助。

  7.对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的,按照实际回收量,给予15元/千瓦时的电池回收补助。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其余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申请程序和资金下达

  (一)直接购买。

  1.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购车补助和地方财政的购车补助、充电费补助。

  2.由直接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给私人用户的发票;

  (2)购车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3)购车者在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4)说明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等关键零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其中,单位组织职工个人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由组织单位提供团购证明材料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个人以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由个人提供包括燃油汽车行驶证、新能源汽车行驶证以及燃油汽车报废凭据等相关证明,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充电费补助资金。财政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充电应补金额的35%预拨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再由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拨付给个人,并将有关购车记录和资金拨付等资料移交给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新能源汽车行驶满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个人可根据实际行驶的公里数,向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提出补助资金清算,清算结果高于已拨付补助额的,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足,低于已拨付补助额的,差额部分不再扣回。

  (二)整车租赁。

  1.整车租赁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购车补助和地方财政的整车租赁费补助、充电费补助。

  2.由整车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和《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的发票;

  (2)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3)说明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等关键零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4)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的整车租赁协议。

  3.充电费补助资金。财政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充电应补金额的35%预拨给整车租赁企业。新能源汽车行驶满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租赁企业可根据实际行驶公里数,向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提出补助资金清算,清算结果高于已预拨补助额的,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足,低于已预拨补助额的,差额部分不再扣回。

  (三)裸车租赁。

  由租赁企业提出裸车租赁费补助申请,填写《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租赁车辆的发票、车辆行驶证;

  3.私人租赁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4.租赁企业与私人租赁者的裸车租赁协议。

  (四)电池租赁。

  1.电池租赁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电池租赁补助和地方财政的电池租赁费补助。

  2.由电池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私人租赁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车辆行驶证;

  (3)租赁企业购入动力电池的累计数量及发票;

  (4)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的电池租赁协议;

  (5)说明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信息的有效材料。

  3.电池租赁企业与租赁者个人签订电池租赁协议后,向个人提供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电池租赁消费卡(一车一卡),并提供电池的充电、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4.对电池租赁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首期资金在签订租赁协议后,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电池租赁费应补金额的35%预拨,剩余资金在每年年底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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