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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取缔产品制假制劣窝点,关停无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查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掌握产品质量实情,实施动态监管;进一步强化生产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伪造或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查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 (六)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物价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进行打击。商务、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七)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海关负责在重点口岸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行查处,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进行查处。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进行处罚。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进行监督。 (八)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商务、税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等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审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院负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县(市)、区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设置情况、联系人、联系方式,各有关单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2011年2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建立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以及“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他相关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五)及时通报情况,做好活动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每半月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情况及大案要案情况要随时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派出督查组分赴县(市)、区进行督查。县(市)、区要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1年3月18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荣岩,联系电话:6183097,13359899588。电子邮箱:jxswjry@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