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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

[接上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价格的管理,查处擅自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地区的人员到本省旅游,可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办理落地签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团体实行免办签证。

  

  香港、澳门居民和华侨,凭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直接进入本省及转往境内其他地区或者出境。

  

  台湾居民可以直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申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一次有效入境签注。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和完善旅游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严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成立各类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规范、协调、服务、自律本行业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其实施情况作为对各地区、各单位主要领导及其分管领导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旅游岛建设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旅游岛建设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建设项目延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阶段性工作进展、执行目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单项规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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