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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审查2008年地质勘查和部分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省国土资源厅: 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809号)精神,省财政厅决定委托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2008年地质勘查和部分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审查内容 (一)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二)项目资金支出内容是否与项目设计内容一致; (三)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是否与项目设计一致。 (四)项目是否按照设计准时开工、是否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报告和相应资料,项目未按时提交地勘资料或未实施的主要原因;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变更及变更的主要原因; (六)项目是否取得预期地质成果及未取得预期地质成果的主要原因。 二、审查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8〕26号); (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08〕1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审查时间 本次审查从2009年12月10日开始。审查结束后,由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审查报告。 四、有关要求 请你厅及有关地勘单位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本次审查工作,并于12月8日前及时提供下列详实资料: (一)项目及预算申请、立项及预算批复文件; (二)项目施工图设计、年度施工计划; (三)项目施工图预算、年度施工预算计划; (四)项目年度野外验收意见及项目成果终审意见; (五)设计变更文件、预算变更文件; (六)项目资金相关的会计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 (七)项目地质野外及内业成果文件,包括报告、图册等; (八)相关合同协议; (九)各单位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十)中介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 本次审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支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