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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公路大中修和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室(简称驻地办)。其它公路可设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每年5千万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3千万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范围和内容及监理规范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监理工程师数量。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公路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备规定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监理企业应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授权, 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使其具有相应的监理人员人事调配权和现场费用支配权,保证监理办公现场必要的合理支出,并将书面授权书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章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主持总监办的日常工作,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本单位汇报工作。 第六条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细则,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监理工程师实施。 第七条 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召开会议,签发总监办公室文件和支付证书、开工令、单位及合同工程暂停令、复工令等监理指令。 第八条 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审批重要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组织各标段的定期质量检查、独立平行检测。 第九条 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监督检查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核签、处理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第十二条 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主持编制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章 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十四条 驻地监理工程师指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部分合同段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是派驻施工标段现场监理组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第十七条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混合料的配合比、施工方案和主要工艺。 第十八条 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第十九条 日常巡视和抽检。 第二十条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合同、设计文件、洽商、变更,认真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所报计量。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第四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道路、桥梁等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 编制监理规划中本专业部分或本专业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设计变更、施工进度计划,并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