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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赣质监法发[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3-18
【实施时间】 2009-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宣贯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省局特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宣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为切实做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及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全局,充分认识新《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把新《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安全发展和节约发展作出贡献。
  
  二、领导机构
  
  省局成立新《条例》宣贯领导小组,由副局长徐光辉任组长,李江生、李党建任副组长,法规处、特种设备处具体负责宣贯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宣贯时间
  
  2009年3月20日至2009年4月30日。
  
  四、宣贯内容
  
  (一)新《条例》修改的背景。
  
  (二)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现实意义、主要特点及具体规定。
  
  (三)新《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产生的积极意义。
  
  五、宣贯方式
  
  (一)与省人大法工委、省普法办,将新《条例》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
  
  (二)召开新《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领导,部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代表,相关媒体到会。
  
  (三)在江西质监网上推出新《条例》解读。
  
  (四)在《江西电视频道》新闻播报中报道新《条例》的宣贯情况。
  
  (五)分级召开新《条例》宣贯会。
  
  1.省局3月20日召开新《条例》宣贯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各设区市局特种设备分管局长、科(处)长,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及法规科科长、县区局分管法规的副局长。
  
  4月份由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组织召开2~3期新《条例》宣贯会,参加人员为部分大型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全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管理人员。
  
  2.设区市局负责本辖区安全监察人员、检验人员、重点监控企业管理人员新《条例》的宣贯。
  
  3.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省局、设区市局宣贯对象以外)管理人员新《条例》的宣贯。
  
  (六)设区市局、县(区)局在召开宣贯会的同时,应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促使社会各界了解新《条例》,熟悉新《条例》,遵守新《条例》。
  
  1.邀请本辖区社会各界人士召开特种设备工作座谈会,宣传新《条例》。
  
  2.在公共场所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和横幅。
  
  3.积极争取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的支持,对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实施等活动进行全程新闻报道。
  
  4.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新《条例》的现场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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