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保[2009]64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职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职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冀建保〔2009〕647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国防工业工会:

  

  今年以来,各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当地总工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河北省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办字〔2009〕67号),为解决特困职工的住房困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为确保此项工作年底前圆满完成,现就有关工作事宜如下:

  

  


  一、积极主动联系,认真进行复核

  

  (一)主动进行联系。各地总工会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积极主动联系尚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特困职工家庭,说明保障政策,并协助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进行申请;同时对至今无法联系上的特困职工家庭,采取各种措施,尽最大努力通知特困职工家庭;

  

  (二)全面复查复核。各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当地总工会,对为特困职工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特别是对不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逐户进行复核,做到准确无误;

  

  (三)做好宣传解释。对经复核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当地总工会要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取得特困职工的理解。

  

  


  二、加快工作进度,实现应保尽保

  

  (一)尽快确定应保障的家庭。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随时受理特困职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审核进程,缩短办事时限,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二)及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年底前必须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确保应保尽保;

  

  (三)尽力提供实物廉租住房。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尽可能多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实物廉租住房。

  

  


  三、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总工会及省直机关工会、省国防工业工会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建立定期沟通情况的工作机制,将为特困职工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总工会,争取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并于12月25日前,将当地为特困职工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完成情况联合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总工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金霖0311-87805249、87800195(传真)

  

  省总工会联系人:马树宽0311-87688650(传真)

  

  附:各市为特困职工提供廉租住房保障进展情况汇总表(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