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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审批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设立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审查办公室),对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决策。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  新建公路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段或者投资3000万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以及跨径大于40米或桥长大于100米的桥梁养护工程由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施工图的审批工作。其余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图审批由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公路建设单位或养管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由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应委托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且应与施工图设计单位有同等或者以上公路设计资质。

  


  第七条  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安排的审查人员须具备相关高级技术职称的和工程设计经验。审查人员主持或者参与施工图设计(含复核、审核人员)的,应进行回避。

  审查机构对审查结论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对审查中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负具体审查责任。

  

第二章 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  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天津市颁布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

  (二)交通部、天津市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图纸。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详测详勘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是否齐全,文件编制深度是否满足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要求;

  (五)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养管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三)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含设计说明书、对初步设计执行情况的描述、设计图纸,工程数量、材料设备表;各专业计算书,并注明电算程序名称及版本);

  (四)其它供审查的资料。

  委托人对报送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委托人应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查。

  委托人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局总工签发的《咨询意见》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之后,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对第九条的审查内容有明确的意见表述,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审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结论应放在审查报告的正文首页,具体格式见附表1、附表2。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过的全套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的封面和目录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盖。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设计图纸修改、变更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或养管应及时将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在修改、变更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方可使用。

第三章 施工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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