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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和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对象 2010年起,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安置补助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二、培训内容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包括初、中、高级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等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具体时间按照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学时后,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中等职业学历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承训学校(机构) 由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含高职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专学校)和相应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学校(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任务。 四、入学程序 (一)发布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承训学校(机构)招生计划,会同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和承训学校(机构)制定招生简章,于2月底、6月底前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媒体上发布招生信息,确保当年退役士兵了解和知晓相关政策和信息。 (二)报名入学。 1.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在退役后次年3月前,转业士官在退役后当年7月前,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参加教育培训,最多可填报3个志愿,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照片等,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对申请人的参训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退回申请,并向其说明理由。 3.民政部门汇总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并按照承训学校(机构)分类后,将名单分别交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由其与承训学校(机构)进行对接。各承训学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与承训学校(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三)统计汇总数据。 1.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核实退役士兵实际参训人数,并于5月上旬、9月上旬将《名册》、《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核汇总后于5月底、9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