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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办字[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2-22
【实施时间】 2011-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上市公司监控预警机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上市公司监控预警机制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化解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发挥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上市公司监控预警机制工作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监控预警机制工作体系

  

  上市公司监控预警机制工作体系由如下部门组成: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等10个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组成,各单位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为监控预警机制工作体系成员。上市公司监控预警工作由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分析会议(以下简称风险管理会议)作出预警决定。

  

  风险管理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金融办主任为召集人。会议期间,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提报相关情况分析和风险判断。风险管理会议对各部门的风险判断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对企业发出监控预警和监控预警等级。作出监控预警决定后,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风险管理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上市公司监控预警机制工作体系部门职责

  

  上市公司监控预警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联合行动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市金融办负责及时通报我市上市公司名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上市公司再融资进展情况和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分析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情况并作出风险判断。

  

  市经信委负责分析上市公司经济运行走势情况并作出风险判断。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分析上市公司纳税变化情况并作出风险判断。市环保局负责核查上市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并作出风险判断。

  

  市统计局负责分析上市公司产品订货、货款拖欠、设备利用、劳动力需求等变化情况并作出风险判断。

  

  市人社局负责分析上市公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并作出风险判断。

  

  市人民银行负责分析货币政策和金融形势,并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作出判断。

  

  市银监局负责分析上市公司贷款情况并作出风险判断。

  

  各成员单位对上市公司相关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判断,提出预警方案,于会议前5日内发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各部门的判断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供会议研究。

  

  三、监控预警范围、等级及标准

  

  (一)监控预警范围。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

  

  (二)监控预警等级。根据上市公司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监控预警设立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监控预警、二级监控预警和一级监控预警。

  

  (三)监控预警标准。

  

  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三级监控预警。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频繁的;(2)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尚未完成的;(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未履行完的承诺事项的;

  

  (4)“三会”运作、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需要持续整改问题的;

  

  (5)经济指标异常波动,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净利润)连续3个月降幅超过20%且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

  

  (6)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时;

  

  (7)关联业务收入比率达到70%以上时;

  

  (8)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任一家银行贷款欠息超过1个月的;

  

  (9)上市公司连续3个月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二级监控预警。

  

  (1)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的;

  

  (2)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山东证监局关注的;

  

  (3)出现较大诉讼案件,被采取冻结帐户、查封财产等保全措施的;

  

  (4)主营业务不突出,利润来源主要为非经营性收益的;

  

  (5)对外投资比例较大且子公司严重亏损的;

  

  (6)最近1年内曾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7)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时;(8)关联业务收入比率达到80%以上时;(9)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任一家银行贷款欠息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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