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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3月11日-4月10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要求,对本辖区内已经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查和梳理,要求各医疗美容机构对依法登记开展的诊疗科目和医疗美容项目向社会公示。对本辖区内未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4月11日-4月20日)

  

  2011年4月20日前,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卫生厅

  

  报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应当包括本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现状(包括机构、人员等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整治成效,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建议等;

  

  4月30日前,省卫生厅将专项整顿汇总情况向卫生部汇报,

  

  5月,迎接卫生部抽查。

  

  (四)跟踪复查阶段(2011年10月8日-11月30日)

  

  全省2011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项跟踪复查,要求各美容医疗机构所设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主诊医师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省卫生厅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重点审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职责,对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例实施督办。

  

  (二)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对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执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方式方法合法合规,依法行政。各地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责任。

  

  (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地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大力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五)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建立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借鉴有关工作经验,严格准入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医疗美容服务相关信息,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发挥行业自律和管理作用,探索建立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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