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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1]71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电子病历试点,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开发应用电子病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管理。

  

  二、卫生部制定的《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构建、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并把握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新建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根据《规范》的具体要求,向设计方、系统供应商或系统集成商提出明确需求,保证新建系统必须实现《功能规范》所要求的“必需的功能”;对《规范》提出的“推荐的功能”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整体规划,分步实现。已建立和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要对照《规范》,迅速对现行系统进行功能评估,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改造规划、设计改造方案,抓紧升级、改进、优化、完善现行系统,2011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改进,具备《规范》所规定“必需的功能”。卫生部和我厅确定的电子病历试点医院、试点区域要对照《规范》,每季度进行自我评估,统计电子病历系统“必需的功能”实现率,制定改进和实现功能的目标和时序进度,率先满足《规范》要求,务于6月底前上将完成情况形成文件上报省厅医政处。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辖区内《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规范》的颁布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电子病历系统在临床、医疗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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