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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价格[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11]10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11]10号 2011年2月21日)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4.4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62元。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1年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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