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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成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费监管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费监管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的通知

  (陕价成发〔2011〕1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价格工作职能,加强涉农价费监管,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促进粮食生产价格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1、落实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安定人民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抓好贯彻落实,适时向社会公布宣传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引导农民种粮预期。

  

  2、加强农灌用水价格管理。严格执行终端水价制度,做好农业水价公示工作,落实农业灌溉用电价格政策。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额用水累进加价的管理办法。

  

  3、规范农作物种子价格。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种子企业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主要农作物种子收购、销售价格,对小麦、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种子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合理确定优良品种与普通品种差价,鼓励新品种研发和推广运用,扩大优质农产品的种植规模。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价格行为监管,规范市场购销价格秩序。

  

  4、落实化肥生产优惠价格政策。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实行优惠,保障化肥企业生产用电、用气,满足粮食生产的化肥需求。

  

  二、加强粮食市场价格调控,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1、开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分析粮食生产的变化规律和市场价格走势,提高市场价格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适时发布价格信息,适度采取价格调控措施,及时应对市场价格异动。保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购销价格的基本合理,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三、规范涉农价费行为,减轻农民种粮负担

  

  1、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继续做好涉农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规范农机作业、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认证等收费行为,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各项惠农收费政策,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对农民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负担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降低粮食生产成本。

  2、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开展涉农价费公示检查,巩固扩大公示成果。县级物价部门要将涉农价费公示和农村市场明码标价作为价格管理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认真履行对当地涉农商品和服务标价方式的监制权,不断扩大明码标价覆盖面。

  

  3、开展涉农价费专项检查。积极开展涉农价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化肥、种子、农药、农膜及农业灌溉用水、农机作业等价费执行情况,以及用电、用气等惠农价费政策的落实情况。保持涉农价费的基本稳定,减轻农民种粮负担。

  

  加强涉农价费监管,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是各级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认识当前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价格工作职能作用,抓好支持粮食生产各项价格政策的落实工作,为促进全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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