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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路面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路面病害,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七、掘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各负其责,监督管理好沟槽回填质量和道路恢复质量;同时应密切配合,加强业务沟通和协调,监督各责任主体做好管线沟槽回填的交接验收工作,确保道路整体质量的提高。 八、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掘路工程沟槽回填质量的监管,对掘路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开挖、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定期对挖掘人的考核结果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考核结果与市场责任主体考核挂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范围。 各相关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掘路工程沟槽回填质量和路面恢复质量的管理工作,杜绝质量隐患,确保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对拒不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与市场责任主体考核挂钩。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