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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4.加强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的,各级政府应鼓励帮扶他们实现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的,可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应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于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孤儿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5.切实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要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优先安排。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给予资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给予优先安排。

  (三)努力提高孤儿专业保障能力

  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县(市)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解决。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有关手续时要给予便利。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专业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3.建立区域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在整合儿童福利机构专业资源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孤儿养育状况的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为孤儿成长提供服务和支持。积极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辐射有需求的家庭和社区。

  三、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其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方面,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孤儿保障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部门协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机构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审计、税务、监察、残联等部门要把孤儿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孤儿保障工作。

  (三)社会参与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营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公益项目、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大力支持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等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努力把我省孤儿保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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