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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成品住房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推广成品住房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的比例和质量稳步提升,但仍存在配套政策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成品住房开发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的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苏南城市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的比例达60%以上,其他地区达40%以上。

  (二)主要任务

  1. 逐步扩大成品住房建设规模。积极推行节约型住宅开发模式和科学居住理念,大力发展成品住房,逐步对毛坯房加以限制,提高成品住房在市场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消费需求。

  2. 积极实施成品住房示范工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住宅开发年度计划,每年确定一批示范性成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充分发挥项目引导和示范作用,建立完善以产业化、信息化为基础的成品住房生产组织体系,加快形成成品住房装修的成套技术和通用化的部品体系,全面提高成品住房开发建设整体水平。

  3. 加快推进保障性成品住房建设。2011年起,各地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一律按成品住房标准建设,并纳入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类型保障性成品住房的标准。

  二、强化政策扶持

  (三)对购买新建成品住房且属于第一套住房的家庭,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

  (四)鼓励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成品住房建设需要的金融产品,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加大对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建立成品住房工程担保机制,鼓励各类工程担保机构为成品住房提供担保。对从事成品住房担保的企业,比照执行省政府对中小企业担保的扶持政策。推行成品住房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建设管理

  (六)强化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监督管理。规划部门在提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应纳入成品住房开发建设要求、面积比例等内容,并依法加强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成品住房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成品住房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并积极推进成品住房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并经认证的部品和材料,将装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企业诚信体系;严格成品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管理,成品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严格成品住房装修成本审核管理。对成品住房的装修成本实施工程造价价格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鉴定结果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八)规范成品住房销售管理。房屋销售管理部门要规范成品住房销售行为,制订规范的销售合同文本,并将成品住房装修及室内环境综合检测的相关内容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加强成品住房开发主体和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与成品住房开发业绩挂钩。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参与评优的,成品住房面积的比例必须达60%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参与评优必须是成品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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