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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人社函[2011]263号
【颁布时间】 2011-02-16
【实施时间】 2011-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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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援企稳岗补贴的发放标准

  

  对经审定的企业,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援企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704元/人·月);发放人数以企业2009年10月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数为准。

  

  三、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资料准备及初审

  

  企业自行填报本通知附件1、2、4中属于企业填写的部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附件3,之后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提交的初审资料为:本通知附件1至4各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以上资料均使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排放,分三套装订。另多打印一份附件1作为初审受理回执。提交申请时,企业应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验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当即退回)。

  

  按失业保险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省属及中央驻穗企业、广州市属企业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业务科室提交申请资料;市属老八区属企业向其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资料;两区两市(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的企业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科室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审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资料齐全、审验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误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科室在四份《2010年度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上填写受理日期并盖章,当即返还一份给申请企业,并尽快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设置的条件完成初审;资料不全、或审验营业执照复印件有问题的,应当即在一份附件1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企业(本通知中涉及参保人数及缴费金额所对应的月份,均指费款所属期)。

  

  对受理后,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附件4)三份,注明不提交复审的原因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自留一套申请资料,将其余两套申请资料退回企业。

  

  (二)复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经办业务科室、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在2011年3月15日前把所有已受理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申请资料汇总交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该科整理、登记后于2011年3月21日前把所有收到的全市申请资料汇总提交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1年4月底前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对收到的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进行复审。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无法做出审核结论、需前往企业现场考查取证的,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1年5月底前通知有关企业。

  

  对复审结果,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对经市政府审定的企业,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其《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附件4)上加盖“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专用章”,并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一份给申请企业。

  

  对经审定同意发放补贴的企业,根据企业2009年10月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数,由本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2011年7月底前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援企稳岗补贴。

  

  四、政策咨询方式

  

  对于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企业可通过拨打12333电话、或亲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科室进行咨询。

  

  五、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可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10年度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

  2.企业基本资料表

  

  3.企业利润情况审计报告

  

  4.2010年度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2010年度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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