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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颁布时间】 2011-02-16
【实施时间】 2011-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各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省评估中心:

  风电项目建设是我省重点推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能源,落实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近期风电项目建设速度较快,为减少风电项目建设中的环境问题,实现风电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将省级审批的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已批准了《黑龙江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及发展规划》,省有关部门正在编制《黑龙江省风电发展规划》,并应根据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第559号令)编制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今后,我省风电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有关规划中,并严格按照规划环评的要求进行项目环评。

  二、进一步规范风电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为详细了解项目选址,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环评文件的同时,应附风场工程平面图和输变电工程平面图,其中风场工程平面图(比例尺为1:20000),标明风电场址、风机位置、集电线路、升压站、水系、道路、周边居民和单位、敏感区(点)、地面高程、土地类型等;输变电工程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0),标明风电场址、输电线路、升压站、变电站及水系、道路、周边村镇和单位、敏感区(点)、地面高程、土地类型,标清涉及的各类保护区及其分区位置,并划明评价区和界外区范围。

  环评单位接到新建风电项目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评价区域是否已有或已批其他风电建设项目,该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需进行综合评估和预测。环评报告中应明确输电线路走向、布线方式、接入的变电站位置、线路对周边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上述内容描述不清的,另以输变电项目申报,本项目环评审批将不包含该部分输变电内容。增加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篇章,制定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及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市(地)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环评的初审工作。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县(区)环保部门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检查。初审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同意项目建设、与当地和市级总体及环保规划要求符合情况、项目选址(选线)是否合理、环境敏感目标和保护目标是否遗漏、特殊情况需要公众参与的项目公众参与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强化风电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管理。建设单位要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合理布局,及时采用人工和自然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做好对临时占地、道路及边坡、塔架基础和输电线路沿线等生态环境的恢复或补偿。新建风电项目涉及各类保护区的,应优先采取工程避让措施,并经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调整选址。

  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要将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监理单位要按照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监督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项目试运行前向省环保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严防环境污染和扰民。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噪声、振动、光或辐射污染监测,发现风机、变电站、场界以及敏感点超标问题,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或停机。

  四、严格风电项目验收。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试运行,在试运行3个月内符合相关要求后,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风电规划或项目在建设单位、规模和内容上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风电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环境问题,必要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落实风电项目建设环保责任。环评机构对由于其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敏感目标遗漏,措施不合理,项目在投入运营后出现超标和环境污染问题等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该环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环保措施落实不力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同时追究环境监理单位的责任。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审批的风电建设项目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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