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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油站设计施工要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 10390-2004)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及相关的国家标准。 四、严格监督检查 (一)加强加油站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服务、价格、计量、质量、财务、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制度。 (二)加油站停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先到区县商务管理部门和市商务委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停歇业不得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市商务委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商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加油站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动工违规建设的,要及时纠正予以查处。 (四)实行消防、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经限期整改未达到《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停业通知,市商务委依据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意见,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 (五)对市区内和人员密集区域建设的加油站,应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措施。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