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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颁发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通知

[接上页]


  附页

  
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会专家意见

  


  2011年2月11日省环保厅在海东平安组织召开了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会议,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政策法规处、科技标准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和青海省西宁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组成了评审专家组。

  经过与会专家的认真查阅相关档案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一致认为:该检测机构基本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为b类检测机构进行10吨以下汽油车、柴油车的在用车排放检测业务,同时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检测机构中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加强柴油车检测线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防护培训。

  二、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受检车辆管理制度及对技术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三、检测站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规定配备消防装置。

  四、测试设备和检验车辆周围应配备安全操作的防护装置。

  

  
专家组组长: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 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评审类别 初次评审

  

  评审时间 20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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