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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税稽[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2-1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1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查处)。

  

  一、认真贯彻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市局组织查处或者责成直属稽查局查处;市局根据税收违法案件的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社会影响及列为督办案件的标准督办本市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对跨地区或者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市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二、下列案件列为市局督办案件

  

  (一)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督办的案件;

  

  (二)市委、市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市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市局认为需要督办的案件。

  

  三、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对发现和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告,市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的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四、对决定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市局向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各承办单位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查处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按照规定的工作要求向市局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和结案报告。

  

  五、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具体落实本单位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工作责任制。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9月21日《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税稽〔2001〕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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