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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市、县(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申报对象的指导与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对象提出推荐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居奖办公室。 3.每个市、县(市)每年推荐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四)申报时间 从2011年起,每年的4月30日为省人居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评选程序 (一)省人居奖办公室建立评选专家库,根据每年申报情况选择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评选工作组; (二)省人居奖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资格预审; (三)省人居奖办公室组织评选工作组,对申报“江苏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进行现场考核;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专家对申报“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意见; (四)省人居奖办公室根据现场考核(考察)意见,提出候选名单; (五)候选名单经省人居奖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 七、其他事项 省人居奖办公室从获得“江苏人居环境奖”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名单中,择优推荐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以及“联合国人居奖”、“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的对象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对获得“江苏人居环境奖”的,每三年复查一次;对获得“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的,每五年复查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