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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安办[2009]6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③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企业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

  

  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冻、防超压、防泄漏、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储存和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和执行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包装物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②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③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0日-12月31日)。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检查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督促企业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各地检查阶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2月28日)。各企业组织自查,根据隐患排查情况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完成前的防范措施,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复查验收。各州(市)、县(区)相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督查。

  

  第三阶段:督查检查阶段(2010年2月1日-2月28日)。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等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进行专项督查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进一步增强抓好当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特别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要将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来抓,统筹兼顾、通盘安排,作为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年”各项既定工作目标的一项具体行动和重要举措,为明年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认真研究部署检查工作,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从组织领导、任务分工、力量配备、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认真安排,对照本《通知》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落实,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和消除的,必须做到整改工作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无法进行整改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各地在自检自查和省安委办组织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当地政府反馈检查意见。各地检查工作总结书面材料请于2010年2月3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8025587(传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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