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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3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32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居家养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09〕6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解决有限的养老资源与急剧增长的养老、托老需求之间的矛盾,有效破解“养老难”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各族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等方式,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我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标准。

  1.无偿服务对象:低保户65岁以上的无子女、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重点优抚孤老。

  2.低偿服务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65岁以上的独居生活自理困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70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困难百岁老人。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的老人,自行支付服务费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为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

  (二)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籍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社区日托和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养老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2.康复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3.法律维权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4.文化教育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5.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等服务。

  6.精神慰藉服务。指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志愿服务。各区(县)可自行采取菜单式服务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人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三、服务机构和人员

  (一)服务组织。

  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由区(县)民政局牵头,老龄办配合,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居家养老人员的审批和具体政策、操作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居家养老工作,收集掌握信息,协调服务队伍,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与辖区内的医疗、家政和维修等服务网点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各区(县)要加大投入,积极开发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区(县)、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设专(兼)职人员,可在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也可通过组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式解决。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区(县)启动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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