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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09]8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9〕8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积极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共同承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抓好抓实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项工作纳入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推进。镇区由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负责,农办具体落实,民政、财政等部门及行政村给予配合。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农办: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市农业局:负责灾前灾后有关承保及理赔方面的协调组织工作,做好农村住房损失情况统计,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全市实际缴交保费的参保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资金。

  (五)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区民政部门确定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名单。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业务,定期总结报告。

  


  四、具体要求

  (一)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坚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具有中山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已全部实行“村改居”的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小榄镇等镇区除外)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所在行政村申报,以行政村为单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由各镇区民政部门办理投保手续。

  (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金额统一定为每户10000元,应支付保险费每户5.60元。保险费分担原则:农户负担1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自负保费由各镇区全额补助);市、镇两级财政共同补贴4.60元。市镇两级财政分担比例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办法执行:(1)实行一级财政的镇区全额承担保险费补贴;(2)一类镇区由镇区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7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30%;(3)二类镇区由镇区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3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70%。

  农户自付的保费由行政村负责代收,行政村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为农户支付保费的,应当公示。市镇两级财政补贴部分先由市财政垫支,以后在镇级税收返还中扣收。市镇两级财政补贴分担比例,根据市镇财政分成体制的调整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三)各镇区应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009年市级财政应负担的保险费在今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经费中调剂解决,2010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四)各镇区农办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踊跃投保,力求投保农户占应保户数80%以上。

  (五)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期限为3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2009年农村住房保险投保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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