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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或其他保障性住房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建设康复、特殊教育中心,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充分考虑我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和特教、康复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按照民政部关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数量及人员配备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的教师、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全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安排专人负责本级儿童福利系统的录入、维护工作,为孤儿建档造册,为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开展指导培训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通过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和目标管理范围,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共同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