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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

[接上页]


  各职能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主持召开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管机构和其负有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发生火灾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各职能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本职能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分管的部门及行业领域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知识学习,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制定工作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明确各单位的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进一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将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意见》(洛发〔2010〕22号)规定进行顶格追究。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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