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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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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基准价格的确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测算的实际治污成本及自治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和交易初始基准价格。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第一次交易以初始基准价格起点竞价,第二次起的交易以上一次竞价平均成交价位基准价格作为起点。

  (七) 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储以及交易平台运行。

  六、组织分工

  试点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参与,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加强运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核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的征收,排污指标的收储,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以及负责搭建和运行排污权交易平台,并达到具备交易排污权的基本条件。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和交易初始基准价格。

  七、工作目标

  (一) 启动阶段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底)

  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规定。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搭建自治区级交易平台,制定排污权指标分配等技术支撑体系,启动交易试点。

  (二) 运行阶段 (2011年7月至12月)

  自治区级交易正常运行,建立相关政策体系,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三) 总结阶段 (2012年3月底前)

  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情况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体系、技术规程等,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基本形成自治区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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