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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按时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逐步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省审计厅于2008年8月和2009年10月两次对我市所清理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了审计认定,两次共认定我市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债务余额为19,615.23万元。其中,“普九”债务额为4,061.53万元,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为15,553.7万元;债务本金19,030.24万元,贷款利息584.99万元。对上述债务,要在2011年5月31日前化解完毕。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现行“分级管理”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市级以上政府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及奖励。 (二)先制定计划后化解偿还。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偿还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偿还债务。 (三)严格审核。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偿还都必须在锁定的债务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执行化解偿还任务计划,要按程序和相关办法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进行偿还。 (四)直接偿还到债权人。按照锁定的债权人和债务额,需偿还的债务都必须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三、化债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资金结构,多方筹措偿债资金,努力做好偿债资金的保障工作。除市以上财政专项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外,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主要渠道是: 1.从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2.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3.当年超收和结余资金以及收回的债权收入应主要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4.对非税收入进行适当统筹,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5.盘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闲置教育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6.鼓励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对通过上述渠道自筹偿债资金仍然不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其他渠道筹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全部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同时,要保证所筹集的偿债资金与审计认定的债务余额一致。 (二)按先后顺序偿还债务 根据“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在偿债过程中应按以下顺序进行: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等债权人较多和数额较少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线条清晰、手续齐全、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三)加强偿债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 省以上补助资金采取按比例逐步拨付的方式,并预留10%,待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完成债务化解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全部兑现。为此,必须加强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 1.偿债资金使用专用预算科目核算。具体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预算科目进行核算,偿债资金不得挤占教育正常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