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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 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一定补助。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六)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 依据2009年度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由省负责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和县(市)区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 市县两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领导,制定实施意见,统筹推进,及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医改办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加强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方案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领导机关批准后实施。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深入检查分流人员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