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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各市、县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重点向县乡基层工作者倾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自治区统计数据以及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如发现市、县存在严重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有关规定,不按中央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执行或故意曲解中央、自治区政策的,取消其评选“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县)”的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采取年度定期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进行,翌年3月前完成。 第十五条 各市、县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于每年12月末对照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各项内容,总结本市、县全年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翌年1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家电下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对各市、县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结合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各项数据,依据家电下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市、县家电下乡工作进行打分,并依据评分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县)”。 第十七条 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各市、县正式通报考核结果。各市、县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对考核排名前9名的市、县,由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县)”称号。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家电下乡工作奖励经费时将重点向 “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县)”倾斜。 第二十条 各市、县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报家电下乡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报送情况进行初审,报经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授予“家电下乡先进工作者”。家电下乡先进工作者的评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排名后3名的市、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通报考核结果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各市、县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报送考核资料不实的市、县,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奖励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家电下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调查、核实各市、县开展家电下乡相关工作的有关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整理、汇总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有关数据,组织落实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报送本市、县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评选并报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家电下乡工作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