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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27
【实施时间】 201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威政发〔20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968个,成员3万多户,带动农户10万户,在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完善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双层经营制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服务和扶持,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围绕果品、蔬菜、粮油、畜牧、水产五大主导产业及其他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1.巩固基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坚持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民主自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3.形式多样。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支持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供销社、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村干部等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4.示范引导。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5.促进增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

  

  三、依法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对符合登记注册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予以登记注册,赋予其市场法人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不收取费用,不进行年检,变更时不收取公告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等有关信息要定期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完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要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现代管理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开展专业培训、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农业部门通过综合考核提出扶持意见,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严禁挪用、截留扶持资金。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也要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本级示范社的培育与扶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培训等。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对取得“三品”认证,且生产基地达到一定规模,实施农产品质量提升工程的,给予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本社网站,政府在相关设备投放上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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