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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畜牧办[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有条件开放活肉鸽、活鹌鹑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有条件开放活肉鸽、活鹌鹑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9]50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农业科):

  

  为推动肉鸽、鹌鹑养殖企业规模化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有条件开放活肉鸽、活鹌鹑的市场交易。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试开放市场交易的检查完善阶段,请各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工作职能查漏补缺,为正式开放市场交易做好充分准备。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动物疫病防控风险意识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长效管理,规范养殖场养殖行为,推进技术改造和产品深加工,引导活肉鸽、活鹌鹑流通和消费方式转变,巩固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成果,保障市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禽类产品消费安全。

  

  


  二、要严格执行活肉鸽、活鹌鹑市场准入程序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本市有条件开放活肉鸽、活鹌鹑市场交易的工作方案》,本市参照活鸡交易的管理方式,利用规划设置、管理规范的三大活鸡批发市场和461个活鸡零售点,开放活肉鸽、活鹌鹑的市场交易。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把活肉鸽、活鹌鹑进入市场的检疫准入条件。外省市入沪的活肉鸽、鹌鹑必须持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经本市指定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盖章确认后,先进入规划设置的三个活鸡批发市场进行批发交易,再进入商务部门确定的活鸡定点零售点销售。本市郊区饲养的活肉鸽、活鹌鹑,必须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三大活鸡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鸡定点零售点销售。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市、区二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与市场管理,流通监管等部门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有条件开放活肉鸽、活鹌鹑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外省市入沪活肉鸽、活鹌鹑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外省市活肉鸽、鹌鹑的入沪管理,严禁疫区和无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活肉鸽、鹌鹑进入本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地产活肉鸽、鹌鹑出栏前的产地检疫工作。市、区县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市场检疫监管,严格查验有效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和指定市境道口动物防疫部门加盖的“监督检查章”,坚决堵绝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无验讫标志的家禽及其产品进入市场。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参照三大批发市场的活鸡免疫监测方案,制定活肉鸽、活鹌鹑的免疫监测方案,加强禽类疫病监测,确保上市活肉鸽、鹌鹑的健康。

  

  市场主办者承担市场经营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凭检疫合格证明进场交易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定期休市消毒制度、病死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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