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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朝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26
【实施时间】 2011-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挂钩项目区的设定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重点。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一是增减挂钩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充分听取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二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一)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1、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可用于复垦挂钩的建设用地数量、分布、权属、利用状况及复垦潜力,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制定本辖区近期、中期、远期增减挂钩工作安排计划,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统计库,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建立项目区档案,将涉及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数据、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全面收集、科学整理、统一归档。

  

  3、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对规划拟撤并村庄,先行实施,再向纵深推进。

  

  4、凡搬迁、合并村庄需占用农用地的,对所有项目建新区统一加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示范区”标志牌,标明新建村庄的原址和面积、现址面积、节地数量、置换位置等情况。

  

  (二)全程监管,规范运作。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域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不得突破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2、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台帐,对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周转指标归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

  

  3、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正式验收。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认真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土地权属登记管理。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权属,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开发整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乡镇政府应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决定承包到户或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

  

  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于拟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单位所交纳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部分土地净收益。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内拆迁、安置、补偿、复垦和挂钩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1、增减挂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增减挂钩资金。

  

  2、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可由单位或个人进行投资,以加大增减挂钩资金的投入。

  

  3、县级国土资源局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台帐,记载挂钩前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挂钩土地进行专项调查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调查。

  

  4、复垦出的耕地指标用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后,复垦出的耕地即等同于其它耕地,未经批准不得再用于非农业项目建设。

  

  四、对挂增减钩工作的监管措施

  

  1、对拆旧地块复垦项目的实施监管和验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实施规划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实施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其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扣除耕地储备库中相应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扣减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做好增减挂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衔接。增减挂钩拆旧地块腾出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作为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规模控制。周转指标在满足项目区内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留足发展非农业产业用地后,仍有剩余的,可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要将周转指标调剂使用所获收益返还农村,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切实维护好农民权益。对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暂停所在县(市)区增减挂钩试点。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要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小结,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年末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环保、民政、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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