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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西省政府令第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1-25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三条  英雄模范及其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子女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外,还享受下列教育优待:

  

  (一)在公办幼儿园入托的,免交保育费、教育费;

  

  (二)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免交学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三)报考普通高中的,增加20分录取;

  

  (四)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的,增加20分投档。

  

  第十四条  英雄模范家庭生活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帮扶。

  

  第十五条  烈士生前赡养的老人,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其本人自愿的,当地政府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模范褒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英雄模范提供捐助。

  

  第十七条  省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的英雄模范家庭关爱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为困难英雄模范家庭提供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为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困难英雄模范子女提供生活补助;

  

  (三)为烈士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购买不低于5万元保费的人寿保险;

  

  (四)为英雄模范家庭提供其他特殊资助。

  

  第十八条  在英雄模范褒奖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发放抚恤金、褒扬金或者补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褒奖经费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条  对英雄模范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冒领或者骗取抚恤金、褒扬金、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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