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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09]92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晋人社厅发[2009]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

  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完成后,不再设置和核准此类岗位。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实施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规定了全省总体控制标准,各系列、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主要在市以上承担重点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域和部门、单位中设置,并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各类专家和各类优秀人才的聘用,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必须为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核,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单位的岗位设置

  对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规模较小、人员较少或分散于不同区域的同类型事业单位,如单独不便核定或计算各层级、各等级结构比例,经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可对这些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此规定仅适用于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不适用其他管理事项。

  


  八、关于在不同类别岗位兼职人员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要明确其主体岗位,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其中对兼职人员的考核要综合考核其在两类岗位上的工作情况,并以其主体岗位为重点;兼职人员聘用合同书中,所聘岗位填其主体岗位,同时对所兼任其他岗位职务要明确标注和说明;确定兼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其主体岗位为依据。

  


  九、关于现行人员身份和岗位聘用原则

  在岗位聘用中,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通过竞争上岗,现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可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符合工勤技能岗位条件,本人自愿,现聘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也可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上述人员在聘期间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十、关于首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接收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相关的试用(见习)期和转正定级规定以及工资标准,从这些人员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确定工作岗位,试用(见习)期结束履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明确其工作岗位和岗位工资待遇。对于国家或我省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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