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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 近年来,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不健全,部分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要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按照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各地政府一把手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能,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的同时,要做好与耕地保护工作的衔接,形成各部门都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健全制度,严格考核,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切入点,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把耕地保护考核情况纳入政府第一责任人离任审计的内容中。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地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奖惩措施。要规范目标责任书形式、内容、签订主体,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县、乡、村要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 三、科学规划,强化管理,全面贯彻“以建设促保护”的工作方针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制度,提升基本农田等级,优化基本农田布局。积极引导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严把补充耕地验收关。要按规定使用耕地开垦费,按照集中资金、集中力量、统筹规划、统一部署、滚动推进的原则,安排一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用于省级重点工程的占补平衡。 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继续坚持以建设促保护,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本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同时,提高高标准农田的比例。安排土地开发项目要注意因地制宜,集中连片,要与当地生态环境建设相统一,与农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要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积极探索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的置换模式。 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要不断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坚持基本农田“五不准”。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卡等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圆满完成新一轮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上图工作,并及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要设立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标志牌。 四、强化监督,奖惩并重,积极创新耕地保护工作新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要对全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实行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问责制。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不到位、擅自修改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到位、超计划批地用地、虚报瞒报和伪造耕地保护数据等土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良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得力、节约集约用地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计划指标奖励。 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和监督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聘请责任心强、热心土地管理事业的各界人士参与监督工作,帮助各地政府及时掌握基本农田的使用情况和动向,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各地要切实完善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要积极探索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按照主体明确、责任明晰、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联动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推进我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