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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九地税发[2009]16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营业性棋牌室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营业性棋牌室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九地税发〔2009〕167号 2009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营业性棋牌室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九江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的单位和个人(含查账征收单位,兼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所)。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营业性棋牌室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并纳入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实际营业的棋牌室,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赋予管理码,纳入日常征管,但不发给税务登记证照,也不得发售发票。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营业性棋牌室的巡查巡管,防止漏征漏管,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八条  对财务核算健全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的纳税人,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查账征收兼营棋牌室的纳税人,未在账务上单独反映棋牌室经营收入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法从高计征。

  

  


  第十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兼营棋牌室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单独核定其棋牌室的经营收入和税额。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个体经营棋牌室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棋牌室的经营规模、经营地段、经营水平等实际情况,运用合理参数、参数值和系数,确定其经营收入,通过参数定税系统核定税款。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开展典型调查,准确掌握棋牌室行业经营情况,及时维护参数定税系统的参数、系数指标。

  

  


  第十三条  对未达起征点的营业性棋牌室,在核定其应税所得时,要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因素,无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营业性棋牌室,可采取批量扣税、税库银批扣、上门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征收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下岗职工再就业、残疾人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纳税辅导,督促其健全财务;积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采用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在征期前、征期内提醒、辅导、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四章 有关税(费)政策


  

  

  


  第十七条  对棋牌室经营性收入按照“服务业-其他”税目计征营业税,适用税率5%。

  

  


  第十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经营棋牌室的经营性所得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3%。

  

  


  第十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地方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文化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共享营业性棋牌室开业、经营等有关信息,积极强化营业性棋牌室税收的源泉控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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