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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两人以上参与取证制度。项目主审在组织取证时,要有两人以上审计人员在场共同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索取证据,签署证实材料。同时审计组组长和工程审计主审必须在场,并共同在审计证实材料上签字。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异地审计,受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参加审计的中介结构由市审计局公开招标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市政府同意和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审计。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程技术专门人才参加审计,外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般人员具有二年以上中介机构从业经验,项目主审人员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过类似规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审; 3.职业道德良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从业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4.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专业审计人员,身体健康,可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量才选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封闭审计所需经费由市政府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所在中介机构参与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格1-3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违反审计纪律,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审计秘密或有与第三方串通行为的; 2.玩忽职守,造成审计项目未能及时完成,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4.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 5.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6.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