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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严格执行债权人申请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财政内部的农村综改部门,下同)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 2.对学校向学生个人借款及其他等因债权人数量较多,而由统一债权人代理登记的债务,统一债权代理人在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和账户(存折)的同时,还要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供被代理债权人的有效证件及个人账户(存折),并将所代理登记的债务余额据实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被代理债权人名下,作为直接支付的依据。 3.对因学生未办理身份证,无银行账户(存折)的,由学校责成统一代理人对学生个人进行偿还。统一代理人除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学生监护人的委托书,并将学生监护人领取偿债资金的收条报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备案。 4.偿债主管部门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将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 5.严格执行偿债资金审批制度,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在偿还债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偿还手续,及时登记账目和债务台账。偿还的债务必须具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项目情况表”、“审计认定签字”和还款财务凭证。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 (五)实行偿还债务销账制度 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偿还情况实行“销号制”,就是每偿还一笔债务,核实无误后在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数据库中销掉对应的欠债项目和金额。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确保偿还一笔债务,销减一笔债务,直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全部销完为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度,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由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安排,财政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 (二)制定化债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制定的化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和单位的化债实施方案,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化解偿还债务工作。 (三)落实化债责任制。为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对此要明确化债责任、化债数额和化债时限,积极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四)实行化债进度动态监管。各县(市)区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及时向省、市反映化债计划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数额、按比例应承担化解偿还债务资金的到账等情况,以便及时下达偿债补助资金。县(市)区于每月末,要将本县(市)区偿债有关情况汇总后并形成文字说明,上报市财政局。市将根据各县(市)区化债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材料,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化债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前期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债务原始档案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生成的文件等基础资料,实行动态管理,清晰反映债务清偿情况。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工作奖补资金的,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要把制止新债作为化债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朝阳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